借阅服务
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外借服务和阅览服务,统称为借阅服务。外借服务,又称“馆外流通服务”,提供给读者馆外利用文献的服务。阅览服务,又称“阅览”,是利用图书馆的空间、设施,为读者提供阅览室内阅读文献的服务方式。
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、政策规定的制定,是为了促进更高效率地访问图书、期刊和其他文献资源以满足教学、学习和科研的需要而制定的。读者应该了解这些借阅服务规章制度。
图书馆努力提供资源保障,提供与利用资源相应的各项服务、设施、环境和指导。图书馆员有义务对用户使用图书馆过程中的疑问提供解答。
| 读者类型 |
借阅册数 |
借阅期限 |
续借次数 |
预约量 |
| 学科带头人 、副教授以上、博士 |
25册(中文不限,原版5册) |
4个月 |
1次 |
5册 |
| 其他教职工 |
20册(中文不限,原版5册) |
3个月 |
1次 |
2册 |
| 研究生 |
15册(中文不限,原版5册) |
2个月 |
1次 |
2册 |
| 本、专科生 |
10册(中文不限,原版2册) |
1个月 |
1次 |
1册 |
借书证办理/补办
办理地点:信息楼129室(借书处)
办证需提交:一寸照一张,工号/学号,工本费6元
领证时间:一般三周之后,请到外借处(信息楼129室)凭有效证件领取
借还书
读者凭借阅证进入书库,查找到所需图书即可进行外借,借还书手续在一楼借书台办理,如需借阅密集书库及异地书库图书,请按相关规定至借书台预约办理。读者借书时需把本人借阅证和所借图书交于工作人员办理借书手续。如私自将书刊资料带出书库,将以盗窃图书论处。还书请至还书工作台办理。
借书须知
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借阅书刊,不得转让或代借,如有发现,将按相关规定处罚;借书时请当面检查图书是否被涂画、损坏并向工作人员提出,盖污损章,否则读者应对所借图书的损毁状况负责。
续 借
如读者在所借图书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,请在无其它读者预约的情况下,办理续借手续,可自行在网上续借,亦可持借阅证到借书台办理。续借必须在图书到期前15天内办理。有预约记录和过期的图书不可续借。
预 约
如果所需图书的所有可借复本都已借出,读者可在网上对该书进行预约,预约成功后请至借书台或于网上个人信息处留下个人联系方式。预约书刊回馆后将向读者发出取书通知,并在预约架上保留5天,5天内不取书将视为放弃。
催 还
图书馆将会对即将到期及被预约书发出催还通知,持有者请于到期前到还书台办理还书手续。
相关规定
如读者有过期图书、欠款记录或其它被处罚记录,则不可进行借书、续借和预约等操作。
我馆总馆开设了经济、社科、外刊、法学、现刊、教材参考、考试共7个普通图书阅览室。除了上述阅览室,我馆还开设了电子阅览室、教师研究生阅览室,以及经贸学院、外语学院、金融学院、法学院、基础部5个学科资料室。
服务形式
阅览室提供开架、室内阅览的服务形式。
复印规定
各阅览室的书刊报不外借,如需复印,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复印登记手续,复印完毕后当即归还。
服务对象
持有借书卡、通用阅览证的读者方可进入阅览室。读者应遵守《阅览室入室须知》的有关规定。
开放时间
为了满足读者的需要,大部分阅览室全天连续开馆,周五下午15:00--16:15为图书馆政治及业务学习时间,闭馆。